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执业:18年
个人简介:张文远律师从业18年来,专注于公司法和建设工程领域,代理大量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公司纠纷案件并处理多起代理多起非诉投融资、股权收购、公司章程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等并成功代理多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等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商业协会法律顾问以及商事仲裁员。代理诉讼以及非诉案件中,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1995年9月.至2002年7月安徽理工大学就读机电一体化硕士研究生
2022年7月至2006年6月常州工学院教师
2006年7月至今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常州
联系地址:常州市天宁区菱溪名居3号商业楼6楼
擅长领域:公司法、建设工程
教育背景:本科—安徽理工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学士学位
硕士—安徽理工大学机电一体化
专业能力证书:工程师,常州工学院教师
担任的职务: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湛江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安徽商会商事纠纷调解员、常州钟楼区永红街道社区法律顾问、民建常州市钟楼区八支部副主任委员
获得的荣誉:常州市安徽商会,法律先进工作者。常州市安徽商会常年法律顾问。钟楼区民主党派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2017年常州优秀会员,2015钟楼区“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2016度民建钟楼区基层委员会"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安徽商会”优秀管理顾问“,2019年度工作中,工作认真、表现优异,被评为“光进个人”为2024年度安徽商会“优秀会员”
重要经验总结:1、擅长代理群诉案件,执业之初便成功处理两起原告近百人的群诉案件;2、开创性的成功代理挂靠出租车司机工伤案件,全国第一例;3、成功代理标的高达4.3亿元的诉讼案件;4、成功代理多起开发商以及施工单位和个体工程人员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5、多年来,专注研究公司法,代理多起非诉投融资、股权收购、公司章程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等并成功代理多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等案件。
其他信息:长期担任常州市浙江商会和温州商会法律顾问;长期担任常州市安徽商会法律顾问并多次获得商会的表彰;被民主建国会钟楼八支部推荐为钟楼区多个社区法律顾问;担任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纠纷
一、案件描述
2020年,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初始由西藏某光伏企业全资控股,2021年11月,袁某被登记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22年6月,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成为某公司唯一全资股东。
某公司自成立以来无实际经营行为,历年工商年报显示,公司员工数量、社保缴纳记录、对外投资信息均为“0”。袁某长期在上海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保,从未参与某公司经营管理,未实际行使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也未获取任何公司收益,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2023年起,袁某多次以口头、书面形式向某公司及某公司提出辞任申请,要求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工商变更登记,但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配合义务,袁某挂名登记身份持续存在,面临潜在法律风险。
二、办案过程
1.前期梳理与证据固定:接受袁某委托后,我全面调取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股权变更记录、历年年报,核实公司无实际经营事实;收集袁某上海社保缴纳证明、工作证明,证明其未参与公司经营;整理袁某多次辞任的沟通记录、书面函件及送达凭证,固定两被告拒绝配合变更的核心证据。
2.法律依据检索与分析:我检索2024年新修订《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及控股股东拒不配合的,法定代表人有权诉请法院强制涤除登记。
3.诉讼路径设计:因两被告经多次沟通拒不配合,袁某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我确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某公司涤除袁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登记,某公司配合办理,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4.提起诉讼与庭审推进:2024年9月13日,我代理袁某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全套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某号民事判决:
1.被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涤除原告袁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
2.被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变更登记事项予以配合;
3.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四、律师观点
1.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警示:实践中,大量企业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情况,部分人员仅因亲友委托、利益诱惑挂名,未实际参与经营却背负法律风险。公司涉诉、被列入失信、承担行政责任时,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甚至需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务必谨慎对待挂名行为。
辞任维权核心要点:挂名法定代表人欲辞任,需尽早向公司及控股股东提出书面辞任申请,留存送达凭证(快递签收记录、邮件截图、书面回复等);若对方拒不配合,应及时固定“未参与经营、无收益、已提出辞任”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拖延,避免风险扩大。
2.本案胜诉关键:本案中,袁某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挂名事实、未参与经营及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对挂名法定代表人权益的保护规定,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此类案件中,证据完整性是胜诉核心,需确保每一步维权行为都有迹可循。
3.实操建议:企业层面,控股股东应及时清理挂名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人员,规范公司登记管理,避免人员与经营分离引发纠纷;个人层面,切勿轻易为他人挂名公司登记,若已挂名,务必尽早辞任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欠款纠纷
一、案件描述
202X年,某公司将案涉厂房工程发包,赵某挂靠某公司实际承包该工程。施工期间,赵某将工程木工、瓦工劳务分包给何某,何某按约提供劳务,包工不包料。
工程完工后,2020年5月20日,赵某与何某签署结算单,确认案涉劳务工程款总计4127000元。后经核对,赵某已支付3020168元,尚欠1106832元。何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欠款,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办案过程
1.前期梳理与证据固定:接受何某委托后,律师核心聚焦结算效力与连带责任认定。第一时间调取挂靠关系证据(合同、沟通记录)、劳务履行凭证(考勤、工程量确认),重点固定2020年5月20日的《结算单》,明确欠款金额;同时收集某公司与赵某的资金往来记录,证明二者混同事实。
2.法律适用与诉讼策略:依据《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编及司法解释,明确“挂靠施工中,被挂靠单位需对挂靠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确认“劳务分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某公司主张付款”。据此确定诉讼请求:仅向赵某主张欠款,某公司承担连带,驳回对某公司的诉请。
3.一审诉讼与裁判:律师代理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全套证据。一审法院支持何某诉求,判决赵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对某公司的请求。
4.二审应对与结果: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应由赵某单独付款、已超额支付”为由上诉。律师针对上诉核心抗辩,指出其提交的在先付款记录均在结算单之前,无法推翻最终结算结论,同时强化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连带法律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结算单合法有效,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负担。
三、裁判结果
1.原审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劳务工程款1106832元及分段计算的利息;
2.原审被告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何某对原审被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承担。
四、律师观点
1.挂靠施工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挂靠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工程已实际施工且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工程款结算。被挂靠单位以自身资质参与招投标、对外签约,需对挂靠人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司法裁判明确导向,不可规避。
2.结算单的核心效力:建设工程纠纷中,书面结算单是认定工程款的核心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先付款行为不能对抗最终结算结论,双方签署结算单后即应按结算金额履行付款义务,一方反悔无法律依据。
3.实务维权建议:
劳务承包人:务必留存劳务合同、工程量确认、现场签证等证据,工程完工后及时签署结算单,明确欠款金额及支付期限,为维权筑牢基础;
被挂靠单位:规范挂靠管理,避免因挂靠引发的连带付款风险,同时加强对挂靠人资金流向的监管,防止债务转嫁;
实际施工人/劳务承包人:遇欠款纠纷,优先通过结算固定债权,同时核查挂靠关系,及时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高效实现债权。
案例三: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欠款纠纷
一、案件描述
赵某挂靠某公司承接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后将木工、瓦工劳务分包给何某,何某按约完成施工。202*年5月20日,赵某与何某签订《某最终结算》,确认总工程款5519000元。后经核对,已付3770000元,尚欠1749000元。何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欠款,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办案过程
1.证据固定:代理律师调取挂靠关系、劳务施工记录、最终结算单、已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锁定欠款金额。
2.法律分析: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挂靠施工中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认定何某为单纯劳务承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向发包方某公司主张权利。
3.一审诉讼: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赵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二审抗辩:某公司上诉称已超额付款、存在虚增工程量,并提交前期付款记录。律师抗辩:所有付款均发生在结算单之前,不能推翻最终结算效力。
5.二审审理:常州中院采信抗辩理由,驳回某公司上诉。
三、裁判结果
1.赵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何某工程款1749000元及相应利息;
2.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4.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赵某、某公司承担。
四、律师观点
1.挂靠必担责:被挂靠单位允许他人挂靠承揽工程,需对工程款、工人工资等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未实际参与、未获利”免责。
2.结算单效力最高:双方签字确认的最终结算单,是认定工程款金额的核心依据,前期付款记录不能推翻结算结果。
3.劳务分包维权要点:
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及时办理结算;
保存好施工记录、签证、对账单、付款凭证;
遇到拖欠,可同时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提高回款概
风险提示:企业切勿随意出借资质挂靠,否则将面临巨大债务连带风险。电话:13912337916